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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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了,如果法院裁定应当进行财产保全的,自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对情况紧急的裁定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是: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2、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5、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解除保全。 4、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应在五日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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