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被授予一项品种权。一个植物新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于同一日内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该新品种育种的人。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撤回申请;所提供证据不足以作为判定依据的,品种保护办公室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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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是指经人工培育或发现的野生植物,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新植物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独家独家权,即拥有新的植物品种权。
可以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要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具有适当的名称。且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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