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人民法院方可委托进行医疗鉴定。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采取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认定。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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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举证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3.举证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4.举证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医疗机构确实存在医疗过错患者也无法要求赔偿。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可打电话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医疗纠纷举报方法依次为: 1、医院医务科电话; 2、医院办公室电话; 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 5、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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