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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债务的承担

2022-09-13 17: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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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13 回复

专业分析:

所谓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这些所谓"不可避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2)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有促成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可能性。 (3)债务人投资失败或者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 (4)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5)其他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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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一般可以担一个人。一般担保人必须也是有公积金的人,且年龄在50岁以下,最多可以请两个人担保,担保人与借款人的公积金总额要达到借款金额的50%,一个人一般不能同时为两个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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