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对象特征:本罪的犯罪对象特定,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行为特征:侵占罪的行为特征非常明显,包括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拒不退还两个要素。只有这两个要素同时满足,才会构成侵占罪。目的特征:侵犯财产类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特征,即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返还,而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是不能构成侵占罪的。诉讼特征:侵占罪属于纯粹的自诉案件,如果想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只能通过自诉的方式启动诉讼程序。立案标准:本罪立案标准尚没有明确规定的,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关于职务侵占案的标准: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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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侵占罪的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被告人明知财物属于他人,仍将财物据为己有;他人财物指他人遗忘的财物、他人埋藏的财物或者他人委托被告人保管的财物;被告人侵占的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被告人拒不将财物归还他人。
侵占罪立案标准如下:被告人明知财物属于他人,仍将财物据为己有;他人财物指他人遗忘的财物、他人埋藏的财物或者他人委托被告人保管的财物;被告人侵占的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被告人拒不将财物归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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