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实务中常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盖章时要加盖骑缝。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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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2、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处理的事实和理由;3、委托人授权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写清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写清楚授权的具体范围等;4、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订立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授权委托书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授权委托书是指由被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指明其权限的书面法律文件,是代理资格的证明。是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是载明被代理人关于授权的意思表示,其核心是代理权问题。一般写法如下:授权委托书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律师只写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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