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二)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三)采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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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没有处分权。采矿权人不得出卖、出租其占有的矿产资源,也不得出卖、出租、抵押其采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是在限制条件下的转让。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域登记管理办法》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公司采矿权是可以随股权转让的,但是需要提前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采矿权转让指采矿权人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时,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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