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家庭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农牧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敌劳务; (三)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给予优先优惠; (四)领证家庭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无生活来源或者更新换代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列为五保户家庭; (五)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六)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各类扶贫资金和贷款,优先安排扶贫基础上和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优先享受其他扶贫优惠政策; (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前款第五荐、第六项规定和第七项规定中适用于计划生育家族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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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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