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是指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继续进行原执行程序。《仲裁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这一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用裁定的形式宣布恢复执行。而法院对判决、裁定的恢复执行,只要经院长批准,原中止执行的裁定自动失去效力,不需要重新制作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也就是说,在执行裁决过程中,发生了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暂时停止执行,最后视裁决是否被撤销,再决定恢复执行还是终结执行。
针对仲裁裁决的撤销与裁定的恢复的区别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撤销国内与涉外仲裁裁决的区别: 1、依据不同。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基于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申请撤销。而涉外仲裁裁决只能基于程序性问题申请撤销。 2、审查范围不同。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院可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也能审查理由以外的事项。而对于涉外仲裁裁决,法院只能围绕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
撤销国内与涉外仲裁裁决的区别在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所涉及的问题不同;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