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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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即: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婚龄。 3、一夫一妻。
男女不管同居多久都不可以构成事实婚姻,法律目前已经不对事实婚姻予以承认,男女双方同居的,只能构成同居关系。就算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承认事实婚姻的时期,男女双方也是要满足婚姻实质条件才能成立事实婚姻,而不是仅凭以同居时间长短来认定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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