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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被告不服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还是应判决离婚的,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于财产等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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