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由计生部门向当事人开具统一收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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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是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其征收标准应当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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