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X答辩意见: 1、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对于原告合理的损失予以赔偿,不合理的损失不予以赔偿。我所有的XXX车辆在被告X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在XXX保险公司商业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并约定了不计免赔。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我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之相关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提起的仲裁或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我投保时,就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复印费等保险事故相关费用,双方未约定并且无我签字确认。 3、我为原告垫付了XXX元医疗费,应当由保险公司返还给我。 综上,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X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再由XXX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足部分由我赔偿;诉讼费、鉴定费、复印费都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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