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留劳动关系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待遇,参照所在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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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鉴定为二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二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
工伤鉴定为4级后享受的待遇: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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