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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应当向该案的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是执行生效的支付令,则应向制作支付令的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类是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来执行。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第三类是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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