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只是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离婚有两个途径: 一: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一方提起诉讼离婚。 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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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收集以下证据证明双方已分居两年: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如果是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可以考虑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不履行夫妻性生活的义务等。但是因工作分居两年不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况。人民法院在认定时,需要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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