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耕地大量减少,有效保护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都必须严格履行补偿耕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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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占用农村土地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收耕地的,按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计算; 2、征用宅基地可以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3、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 4、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耕地补偿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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