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居间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的条款具有原则性特征。而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过程中,很可能对交易中的一些细节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并不认为买方违约,双方合同解除时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为了防止将来为那些说不清楚的事发生不必要的麻烦,上海房地产律师建议在定金合同或居间合同中就将能明确的所有买卖条件约定明确。包括付款方式、过程,包括户口,包括违约金,包括户口等等。太简单太含糊其辞的合同只会让别人钻空子。有的客户可能会说,我签合同的时候,上面写的是意向金,不是定金,不用双倍返还。但是上海房地产律师发现,有的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买卖合同》模板上,第一二行醒目处的确是写的“交纳多少意向金”,但在合同末尾不起眼处,会有一条“双方(或三方)同意意向金转化为定金”。所以,上海房地产律师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内容,以免以后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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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包括: 1、一次性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 即预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一次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将住宅交付购房人,合同即履行完毕。此种方式适合有较好经济能力的购房人,同时也是开发企业希望使用的。 2、分期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约定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将购房款分若干次付清。 3、其他方式。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 银行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为支付购房款而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分批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开发商提供担保的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购房人为支付购房款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分批偿还贷款本息,开发商不提供担保的付款方式。 4、特殊的付款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其他债务抵消,易货交易等。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又称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居间人)接受一方的委托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实际上双方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订立和成交,其实质是委托合同。其生效的要件是: (1)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中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2)双方表达订立和同的意思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3)双方达成订立合同的一致表示,以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做出承诺的方式来表示; (4)合同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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