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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情形有: 1、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一方财产,请求再次分割的; 2、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 3、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来的财产分割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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