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保全及执行相关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9月7日公布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以其全部资产作股本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应当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2、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至第56条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第73条、7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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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依据有: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作出答复;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如下:1、如果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以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2、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在未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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