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规划、勘察、设计规范,用来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第二类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来规范施工行为;第三类是可靠性鉴定标准,如《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等,用来评价结构的可靠现状,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第四类是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用来规范建设工程各主体的管理行为。 对于单纯的施工质量鉴定应该依据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根据完成的施工内容,分别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为是否合格。 房屋的成品质量鉴定问题涉及到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似乎可以分别对照国家的勘察规范、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评价其符合的程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释(2003)7号文《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所谓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该对应《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中的“安全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这一等级。而目前的设计类规范不具备做出整体评价的功能,只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才具备对房屋的整体安全状况做出评价的功能,用鉴定等级来反映。所以宜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作为鉴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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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如下:对于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应当在各层都设立防火分区;应当设置疏散通道和绿色标志,这一标志可以使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的电源;在封闭的楼梯间、消防电梯前以及防烟楼梯间都应当设计火灾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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