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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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的情形为:1、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2、患有职业病的;3、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工伤认定的一共有十种情形,包括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分别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此外本条例的第十六条还规定了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以及自残或者自杀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绝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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