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一样的。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依据保证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为普通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按保证责任的不同,起算日也不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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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分为以下几种:有约定,当事人在担保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开始;无约定,保证合同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法律规定,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确,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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