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行政处罚由铁道部实施,对其他承运人、托运人的行政处罚由铁路管理机构实施:(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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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并且其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在事故的发生中起相当作用并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重大责任罪或者其他相关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主体责任不同,事故车辆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安检员、监控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根据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追责的力度不尽相同。
违反铁路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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