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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于首付款和已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为未来生活而共同购房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离婚时名下的共同财产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分割: 1、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均等分割; 2、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之前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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