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那么,闲置土地收回程序步骤有哪些?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收回程序分以下六步骤进行: 一、案调查核实 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二、闲置土地认定告知 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 三、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四、处置方案、听证告知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五、处置方案报批、公告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六、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向原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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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闲置两年的土地会收回。闲置土地,是指超过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一年以上未开始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占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下,或者投资额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范围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由国家有关部门征收利用。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如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按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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