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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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应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作出最终结论。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权。当事人如果申请复议的,有效期限是六十日;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有效的时效期限是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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