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颁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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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丢失可以在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补办执业资格证书。补办证书需提供的材料:本人书面申请(本人签字,单位盖章,A4纸打印);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本人近期一寸蓝底或红底的证件照一张。
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地址:东悦巷6号;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兴宁部)地址:民主路14-8号工商银行2楼;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西乡塘部)地址:科园东五路6号原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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