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删去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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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就构成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主要有下面几个量刑幅度:第一,如果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依法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如果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如果没有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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