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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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为了综合考虑各门类之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伤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需要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另外全国各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工伤评残标准和赔偿如下:1、工伤评残等级分为十级,其中一级是最轻微的,十级是最严重的;2、赔偿的标准从一级到十级逐渐提高,如果是一到四级的伤残,当事人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暂时退出工作岗,当事人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根据实际的情况决定是否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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