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向北京的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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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认定符合起诉条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7日内不予受理;向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被告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后,至少有三十日的答辩时间。在此期间,被告可以书面答复,也可以在开庭期间答复;法院缺席审判,判决书不能送达的,也应当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为30日,居住在中国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仍为15日。
起诉离婚需要去夫妻双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法院需要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诉讼文书需委托代理律师写一份离婚起诉状,写明诉讼当事人身份信息,诉讼请求,离婚的事实与理由等内容。提交法院受理从而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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