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需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离婚协议书,必须就孩子和财产分割有共同意见。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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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能分割孩子财产。以孩子名义登记的财产属于孩子,不是父母的。离婚后夫妻只能分割夫妻财产。抚养子女一方管理子女财产至其成年。儿童监护人可处分有利于儿童权益的行为。
不要。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的个人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或财产,仅有监护的权利,不得随意处置,除非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能够证明,处置行为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则给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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