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两种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相关法规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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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起诉到人民法院。 由人民法院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抚养费负担; 达不成协议的,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及父母的给付能力进行判决。 至于给付数额的多少,一般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参照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父母的经济能力,酌情确定。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总额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收入总额的50%。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水平,参照有固定收入的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降低或者提高给付数额。
子女抚养费可以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具体的给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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