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意见(1993)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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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在以下情况下归男方所有: 1、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离婚对子女抚养意见有: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子女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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