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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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改姓名需要经过生父同意。离婚后孩子改姓的首先应当与孩子父母的另一方协商一致,然后到当地的派出所户籍科更改户口登记的姓名信息。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离婚后孩子更改姓氏是需要其父亲同意的。若母亲未经父亲同意,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父亲可以请求恢复原姓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已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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