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特定区域应当依法编制特定区域规划:(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滨水岸线、海湾、海岛、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二)历史风貌街(片)区;(三)台商投资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域;(四)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区域;(五)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区域。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特定区域规划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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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并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在编制过程中,应坚持分类推进,多规合一;生态宜居,产业兴旺;全域管控,节约集约;保护优先,突出特色;尊重民意,简明实用等原则。
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市、县;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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