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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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立案标准: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伪造有价票证罪,客观上行为表现为伪造车票、邮票、船票等各类有价票证的行为,具体来说,即仿制国家发行制作的各种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颜色等特征,以制作出假冒的票证以获得不当牟利。在本罪中,被侵犯的客体是对有价票证的管理行为,而车票、邮票、船票等有价票证是被犯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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