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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3-08-29 21: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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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29 回复

专业分析: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如下: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又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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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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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点: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需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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