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地政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1款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专用土地论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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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主体要件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是由故意构成; 3、客体要件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客观要件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通常是指,违反土地的管理法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手段,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会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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