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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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并没有单独的条文,将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总结罗列,而是分散在各个条文中。比如被告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减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减轻,等等。
下列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6)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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