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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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透支5万元至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即属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多少额度与信用卡才被起诉没有直接的关系。不管信用卡欠款金额多少,都会被提起民事诉讼。而如果恶意透支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要被提起刑事诉讼,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能在立案前积极偿还欠款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法院的判决仍拒不执行的,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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