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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 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 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3、诉讼 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整形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3、调解不成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无论是调解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是调解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当事人的自愿是调解能否进行的基本条件。 调解没有严格的固定程序;调解并没有固定的规则,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继续调解,可以马上终止,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其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主要依靠道义力量。 如果医院与患者在第三人的调解下对赔偿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是要签订调解协议书的,不过我们要注意,调解协议书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要是一方反悔,就只能打官司来解决。 医疗事故调解的进行流程是: 1、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根据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3、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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