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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税收方式具有强制性强、负担公平、保险项目简单明了、税收支付规范、管理简单等优点。其缺点是,税收只能通过财政资金形成后的年度预算来安排,基本目标通常是年收支平衡,因此,实际上社会保障资金是不能累计的。 2、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以这种方式筹集的资金,由政府统筹支付,独立于财政预算制度,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强制性储蓄也由雇主和雇员支付,但不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政府对集资储户个人账户中的社会保障基金控制非常有限。这种筹资方式与建立在基金积累制度基础上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方式相适应。 3、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地方各级政府对被保险人给予基本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总额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财政补贴按试点地区的财政水平分等级给予试点地区。其余由市、县两级共享,具体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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