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修路占用个人出资修的水泥路,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者聘请价格评估机构,对水泥路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评估的价值进行赔偿。对于土地部分,按当地统一赔偿标准给予赔偿。法律链接:《公路法》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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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依照以下方式来进行处理:1、保存现场证据,通知要求厂家或者销售商来现场;2、保存好剩余水泥作为索赔证据;3、在已经保留好证据的同时,与厂家或者销售商沟通商谈解决的方案;4、无法协商解决情况下,进行诉讼索赔,委托进行质量鉴定,计算损失。
政府修路占用耕地的,其补偿应当包括: 1、土地补偿费,一般按照耕地的年产值进行计算;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4、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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