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确定,执行2006年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该标准是目前执行的最新有效标准。 标准共分10级。主要是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等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进行分级。每一个级别都有详细的器官或功能等等损害、障碍及依赖程度的划分标准及依据。 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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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各门诊中相应定级原则,判断其残疾、劳动能力的级别。
鉴定工伤伤残等级的标准:劳动者有两个以上横突骨折;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等情形的,鉴定为工伤九级;有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等情形的,鉴定为工伤十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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