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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带什么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2022-03-07 1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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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回复

专业分析:

如果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应由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并带上以下证件和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果办理离婚登记的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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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离婚登记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结婚证,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各提交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注意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张涛律师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近期的一寸照片;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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