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因处理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无论是交警部门自行保管,还是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保管,均不得向车辆所有人收取停车费。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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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因交通事故需要对肇事车辆进行扣留的,该车辆扣留期间的停车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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