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办了社保手续仅仅是未足额缴费或存在欠缴,是不符合条件的;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实务中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而社保机构往往不出具这样的证明,结果你懂的。 注意,就算是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仅仅是获得了法院受理的资格而已,法院该判多少损失,司法解释可没做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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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养老保险是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工作环境造成职业病的;工作时间和区域内造成意外伤害的或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的;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遭受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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