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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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分析事故的起因,看起因与后果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这种伤害的起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时发生的,起因在学生自己。另一种是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果活动前没有向学生作安全要求,活动场所有安全隐患,则起因在学校;如果学校作了要求并提供了安全的活动场所,但学生不按要求做或不听老师的指导有意到规定场所之外去活动而造成的伤害,主要起因仍然在学生自己,次要起因在学校。只要我们初略总结一下,不难发现安全责任的划分。
交通伤残损害责任的承担方是:肇事者,但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的部分由肇事者的商业险进行赔付,不够的肇事者自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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