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纠纷是房屋买卖的双方主体不合法或者不合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所谓卖房者不合法或不合格包括这样几层含义: (1)卖房者没有所有权,将租赁、借用、代管、占用或者他人委托办理房产证照的他人的房屋以自己所有为名出卖。还有的人伪造房证,指鹿为马,谎称对某房屋有所有权,意欲卖给他人,以达到骗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目的,这种情况未达目的的是诈骗未遂;达到目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不应以合同纠纷审理,应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处理。 (2)卖房者只有部分所有权,如夫妻一方或者是兄弟数人的共有房屋,或者是只是家庭成员之一,没有征得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特别是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为了独自得到房款,将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较多。 (3)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而出卖房屋。主要是在商品房开发中虽然取得了建筑的有关手续,但是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而出卖房屋,或者是在进行了房产的交易后,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手续,没有取得合法的产权证照又出卖房屋等。 (4)建筑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不可能办理房产证照的房屋进行出卖。 (5)违法建筑房屋,没有取得全部合法建筑手续而建设的房屋。 (6)买卖房屋人没有行为能力,处于精神病的发作期,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 主要是买房人不符合某些规定或者本人行为能力受到某种限制。 (1)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买商品房; (2)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的不得购买本市商品房; (3)单位购房以个人名义办证,意在规避某些税收。 (4)购房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5)不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被授权而为购买行为或者承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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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相应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要素主要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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